(2017)粤028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会进、李润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会进,李润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2民初805号原告: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建辉,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雄。男,系该社员工。地址:南雄市雄州街道新城林荫东路16号。被告1:叶会进,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被告2:李润莲,女,汉族,1966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系叶会进之妻。原告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会进、李润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陈伟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会进、李润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会进、李润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98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12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产生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至清偿之日止】(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何罚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叶会进因建电站向原告申请贷款,与原告签订了借据借据共四笔,合计人民币918000元,目前借款已全部逾期,被告结欠本金898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12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产生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至清偿之日止】(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何罚息),借款借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原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叶会进、李润莲系夫妻关系,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李润莲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被告已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贷款,原告都拒不还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讼到本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借据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被告叶会进、李润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叶会进、李润莲所欠原告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人民币898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12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产生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至清偿之日止】(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何罚息);以上原告诉求有被告所签借款借据充分印证,且借款已逾期。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会进、李润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应诉,视其为自动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会进、李润莲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日一次性还清所欠原告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人民币898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12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产生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至清偿之日止】(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何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0元,由被告叶会进、李润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伟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翔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