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男,38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王来,男,56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来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峰请求终结本粗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