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洪惠萍、奉新博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惠萍,奉新博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91号申请人:洪惠萍,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奉新博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城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85955896B。法定代表人:余建设。申请人洪惠萍与被申请人奉新博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惠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奉新博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洪惠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10月12作出(2017)赣0921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奉新博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奉新博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