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977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1017204E。法定代表人唐宜昌,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10502560743400J。法定代表人:邓昭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