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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丁勇与曹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曹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022号原告:丁勇,男,住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齐晏大街***号。被告:曹汉亮,男,住齐河县祝阿镇曹姜村。原告丁勇诉被告曹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丁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丁勇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庆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