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840号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被告:曾某某,女,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