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金同、鲁爱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金同,鲁爱华,王琪,仲刚,周庆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负责人:巩大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金同,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鲁爱华,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琪,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仲刚,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周庆祝,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0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金同、鲁爱华、王琪、仲刚、周庆祝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周金同、鲁爱华共同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4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金同、鲁爱华、王琪、仲刚、周庆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李明张可兴执行员 彭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强 弢第2页/共23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