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478号原告: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骄,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经理。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提供相关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