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永月与姚东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月,姚东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2076号原告:陈永月,男,汉族,1952年9月17日出生,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东华,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团风县,原告陈永月与被告姚东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月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