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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永月与姚东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月,姚东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2076号原告:陈永月,男,汉族,1952年9月17日出生,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东华,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团风县,原告陈永月与被告姚东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月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