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孙世广,行长。住所地:乐陵市兴隆街***号。被执行人:李涛,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申请执行李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乐商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24257.03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涛发出(2017)鲁1481执9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涛未按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涛名下有楼房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综上,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涛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实现情况为零。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执行信息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81执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欣审 判 员 周国勇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