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50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99年6月1日生,回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涛窜至盘州市新民乡农推站宿舍,踹门进入邹某家,将其家中的现金人民币5849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张涛盗得现金后,花费人民币2599元购买了一部“opp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其于2017年6月16日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2429元及所购买的手机,查获款项已发还被害人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方某、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购机发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58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现金已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opp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邹某。三、责令被告人张涛退赔被害人邹某人民币8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关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