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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向新琼与奉节县乔木园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新琼,奉节县乔木园停车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向新琼,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乔木园停车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刘中林。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向新琼与被执行人奉节县乔木园停车服务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15]第2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奉节县乔木园停车服务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4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