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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8民初871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未到庭,缺席。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事实及理由为,1999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2月25日生育长女唐琳,现年17岁,在外务工。2004年3月5日生育长子唐宗泉,现年14岁,就读于陕西省镇巴县渔渡中学初中二年级。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前几年,原被告双方为了经济问题经常吵架、打架,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外不顾家,长期赌博。被告外出务工多年,但从未照顾过家庭和孩子,家里的所有支出都是原告在渔渡镇街上办小吃店苦苦支撑,被告未尽到做父亲和做丈夫的责任。2015年,被告声称要在外包工程,让原告借给其2.6万元垫付工人工资,原告立即在亲戚处凑了3万元汇给被告,但年底时,被告不但没有挣到钱,连借的钱都未归还。原告对此追问原因,被告都避而不谈。双方为家庭经济等问题长期处于冷战状态,长期数月互不打电话,形同陌路。双方至今没有共同财产,原告目前在镇巴县渔渡镇街上租房经营一小吃店勉强糊口,艰难度日。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唐某某未到庭,但向法院书面提交了答辩状。被告辩称,1、被告在北京务工期间经常和原告通电话,原告一直没有提起离婚事宜,两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离婚的事由。今年4月被告回家还和原告一起生活;2、原告提到被告不照顾家庭和孩子全都不属实,就近几年来说,原被告长女唐琳在南充上学的费用都是被告一人承担,今年正月报名时被告才刚给女儿1.2万元学费。被告家中还有一个老母亲,养家的责任都落在被告的头上,今年被告母亲生病,原告不管不问,只有被告在外辛苦务工来维持家庭的全部支出,今年原告开面皮店的房租4000元都是被告出的,因被告打工入不敷出故欠了很多的外债;3、被告很爱这个家庭,很爱两个孩子,和原告田某某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田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田某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田某某、唐某某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并证明结婚登记时间。3、唐琳、唐宗泉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子女身份信息。上列证据被告未到庭故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证据真实,应予采信。被告唐某某未到庭,故未提交证据,庭审前向本院提供了身份信息证明其身份,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999年,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9年8月28日在镇巴县渔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农历8月10日在镇巴县渔渡镇永久村本宅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2000年2月25日生育长女取名唐琳,现年17岁,在外务工。2004年3月5日生育长子取名唐宗泉,现年13岁,就读于镇巴县渔渡中学初中二年级。2017年5月被告外出务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田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唐某某离婚,子女各自抚养一个并各自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登记结婚以后,双方生育一儿一女,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为家庭琐事虽有争吵,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虽有分居事实,但分居时间未达到两年,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且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驳回原告本次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准双方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谭学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开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