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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玉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472号原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61号一幢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2179570A。法定代表人朱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玉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600697。法定代表人霍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玉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再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