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6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6813过传付与承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传付,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6813号申请执行人过传付,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承刚,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过传付与被执行人承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承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过传付5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承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过传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承刚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承刚名下登记有苏B×××××红旗牌汽车一辆,该车辆登记日期2000年1月28日,且去向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刚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承刚因负债较多,长期不在家,经本院多次执行查找未见其下落。2017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过传付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过传付,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承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到庭参加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过传付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承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现场视频资料、调查工作记录、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承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查明其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因年代久远已无处置价值,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刚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过传付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承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承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过传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闵永刚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