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辨理和陈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辨理,陈鑫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163号原告陆辨理,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良,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鑫,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婧,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辨理与被告陈鑫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陆辨理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辨理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辨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辨理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