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冯润华与西充县老年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润华,西充县老年公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民初2669号原告:冯润华,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西充县老年公寓,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王国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贵,副总经理。原告冯润华与被告西充县老年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润华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6%计算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额480元(月利率1.6%)。利息每月付一次,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3月就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西充县老年公寓在庭审中辩称:1、被告向原告借钱是事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2、向原告借款后到2016年3月支付了利息,过后便没有再支付利息也没有偿还本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冯润华人民币叁万元整(利息每月480元)。借款人:西充县老年公寓2015.2.8”。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便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原、被告双方对实施的上述民事行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1.6%,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西充县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润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款清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西充县老年公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冬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