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811号原告: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赵松鹤,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吉洪。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职务:董事长。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699元,减半收取计2849.5元,保全费1970元,由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