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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811号原告: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赵松鹤,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吉洪。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职务:董事长。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699元,减半收取计2849.5元,保全费1970元,由献县进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