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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韦杰,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东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杰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8885.44元,但被执行人韦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杰有银行存款,应予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韦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62×××399账号内存款8935.44元。2、?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62×××3939账号内10000元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