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王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新,王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新,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德龙,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新与被执行人王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德龙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德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潘维胜审判员 张立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