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段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1349号申请人:王某,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段某,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段某名下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交了保单号为13617093900292828822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某名下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