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振伍与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伍,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228号原告:张振伍,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智、丁超,浙江康尔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0546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舜江东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杭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伍诉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振伍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振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伍撤回对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振伍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向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