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艳杰、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杰,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204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杰。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艳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01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艳杰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杰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012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