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雪润与被告吴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润,吴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2061号原告:白雪润,男,1968年4月7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吴善忠,男,1947年3月19日出生,环县人。原告白雪润与被告吴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吴善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白雪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雪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利息189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至10月18日),共计53900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乡,也是亲戚。2015年7月18日,被告以其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月利息8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吴善忠辩称:原告所称属实。2018年农历3月前归还本息。原告提交的证据:2015年7月18日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8日,被告吴善忠以其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白雪润借现金35000元,约定月利息8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因故一直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双方陈述及借条在卷佐证。借款虽未约定明确的归还期限,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借款已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请求借款利息189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善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白雪润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8900元,共计5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吴善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慕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