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詹英才、庄美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英才,庄美菊,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詹英才,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庄美菊,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67403433-8。法定代表人俞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詹英才、庄美菊与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627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6民终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詹英才、庄美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詹英才、庄美菊尚有逾期违约金人民币680.50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楼梯踏步、平台铺设大理石面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627执4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