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同中与张大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同中,张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吴同中,男,汉族,1967年7月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大涛,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吴同中与张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9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冰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