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烟台欧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欧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686号申请人:烟台欧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艳斌,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淑和,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欧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淑和名下银行账户内154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0702023900308467109)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淑和名下银行账户内15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在查封期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