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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文国蓉与冯琼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国蓉,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冯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文国蓉,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系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8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3962549U。法定代表人:方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冯琼,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审原告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文国蓉、冯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渝0237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冯琼、文国蓉偿还原告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1日,原审被告文国蓉以其没有参与巫山县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行为,清算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均系他人所签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股东变更及公司注销行为的真实性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的范畴,文国蓉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其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国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易朝阳代理审判员  田绍春代理审判员  王亨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