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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绍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149号被执行人:谢绍富,男,生于1955年3月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绍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绍富在中国工商银行xxx支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清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