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0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雷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v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796号原告张雷,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