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施玉琴与熊成旺、丁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玉琴,熊成旺,丁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玉琴,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熊成旺,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丁秀琴,女,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施玉琴与被执行人熊成旺、丁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熊成旺、丁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玉琴借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8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送达。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