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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刑初98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中专文化,吴起采油厂职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治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24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桑塔纳牌陕JK09**号小型轿车,从吴起县吴仓堡乡出发,向吴起县石油小区方向行驶,凌晨1时40分许当行驶至吴起县刘渠子大桥红绿灯处时因让道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报案至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对被告人苏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吴起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0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及机动车的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及血样采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晟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