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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密与林世成、廖素珍、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密,林世成,廖素珍,林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71号原告: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成都韵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荣,男,住四川省渠县,系成都韵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宇贤,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成都韵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林世成,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廖素珍,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林婷,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周密诉被告林世成、廖素珍、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密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密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周密承担。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