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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雪华与胡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华,胡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962号原告:郑雪华。被告:胡胜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华与被告胡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当场全部履行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华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章 文书 记 员 徐咏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