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显林、郑凤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显林,郑凤仙,纪小芳,郑飞燕,郑良广,郑良康,何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532号申请执行人郑显林,男,193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郑凤仙,女,194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纪小芳,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郑飞燕,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郑良广,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郑良康,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何王超,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郑显林;郑凤仙;纪小芳;郑飞燕;郑良广;郑良康与何王超(2017)浙0782执653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