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高峰、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峰,XXX,哈弼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王高峰,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XXX,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哈弼宝,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高峰与XXX、哈弼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迎迎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