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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建勇、尤霭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勇,尤霭琪,胡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121号申请人:李建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尤霭琪,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胡杰文,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建勇诉被申请人尤霭琪、胡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尤霭琪、胡杰文价值人民币1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尤霭琪、胡杰文价值人民币1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瑞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秀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