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嘉兴谊农贸易有限公司与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谊农贸易有限公司,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谊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文昌路2266号多福食品城商铺用房0222号。法定代表人:许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平,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嘉兴谊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谊农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谊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上诉人嘉兴谊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罗 琴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