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金会与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会,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951号原告:郭金会,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苹(郭金会之妻),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7009号。法定代表人:史军。原告郭金会与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会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金会负担。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