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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赵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赵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1255号原告:山东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郑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3458267XK。法定代表人:张雯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雪,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山东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赵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山东君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阳附: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