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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应赛余与赵惠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赛余,赵惠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417号原告:应赛余,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赵惠樑,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应赛余与赵惠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收到起诉状,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应赛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