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文盲,务工,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7〕433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道422线翔安区新圩镇凤路村路坂尾路口时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损害后果。经依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22mg/100ml。经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受伤昏迷,经群众报警后被送医救治,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警情反馈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等,证人陈某1、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予静人民陪审员 洪 笑人民陪审员 王月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秋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