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86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