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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斌、姚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斌,姚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斌,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团结,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上诉人赵斌因与被上诉人姚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赵斌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赵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