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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峰与被告张收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张收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3048号原告:高峰(又名高永红),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锁大荔县。被告:张收良,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锁大荔县。原告高峰与被告张收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高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