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峰与被告张收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张收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3048号原告:高峰(又名高永红),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锁大荔县。被告:张收良,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锁大荔县。原告高峰与被告张收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高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