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1076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叶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有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