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现成、何春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现成,何春枝,侯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457号之二申请人杨现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何春枝,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永旺,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及登记车主。关于杨现成、何春枝与侯永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鲁1728财保333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侯永旺所有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