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颖鸣、何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鸣,何寿华,黄修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88号申请执行人:王颖鸣,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寿华,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修峰,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颖鸣与被执行人何寿华、黄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寿华、黄修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367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素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