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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瑞财与陈增上、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财,陈增上,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657号原告:谢瑞财,女,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增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丽珍,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瑞财与被告陈增上、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瑞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瑞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瑞财负担。审判员  王碧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