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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钟吕云与龙门雅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吕云,龙门雅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钟吕云,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龙门雅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西林路竹园巷13号。法人代表:朱锦玲。申请执行人钟吕云与被执行人龙门雅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门雅芳药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向法院缴交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龙门雅芳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吕云与被执行人龙门雅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吕云同意被执行人龙门雅芳药业有限公司定的还款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李权 来自